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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
第三编 合同
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
第 676 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676条
借款人按期返还借款
现行有效
版本 v2021-01
生效 2021年1月1日
条文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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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,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。
核对官方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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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一次与官方源核对:2026年5月30日(每日凌晨自动核对)
修订历史
2020年5月28日
颁布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颁布
相关条文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
第 680 条
· 禁止高利放贷